【擲磚誤殺】7旬清潔工疑被磚頭擊斃 法官開始引導陪審團料明早退庭商議

社會

發布時間: 2022/07/11 15:47

最後更新: 2022/07/12 1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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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旬清潔工疑被磚頭擊斃,法官開始引導陪審團料明早退庭商議。(資料圖片)

7旬清潔工於2019年11月上水示威期間被磚頭擊中頭部身亡,涉案兩名青年否認誤殺等罪,案件今(11日)於高等法院續審。法官今向陪審團總結案情及作出引導,法官提醒陪審團考慮庭上證供後,客觀理性地評估證供後作出裁決,切勿感情用事或因同情死者、事主及被告而作出裁決。法官完成引導後,預料陪審團明(12日)將退庭商議。

法官引導陪審團時指出,控方根據截圖顯示,同意擊中死者的磚頭由在逃人士所擲出,而非本案兩名被告,惟控方認為兩名被告屬共同犯案。

法官指出,兩人或以上共同行事,即使作出不同角色,刑責亦相同。法官指出共同計劃或協議毋須事前協定,而任何合理人士均認為有關不合法行為會對他人構成危險及傷害他人的風險。法官指,控方並非指控致命的磚頭由兩名被告投擲,但認為兩人與其他人士屬同一團隊。

法官指首被告代表律陳詞時提及,當死者被磚頭擊中時,兩名被告當時聚焦於另一名事主X身上,並不知道有磚頭擊中死者,法官指陪審團須考慮兩名被告是否共同犯案。

法官提醒陪審團須根據庭上證供,客觀理性評估證供,就每名被告所面對的控罪逐一考慮,切勿感情用事或因同情死者、事主及被告而作出考慮。法官續指首被告結案陳詞時,質疑控方以黑衣人及巿民形容兩批人士。法官認為控方只以簡單方法區分而已,並不存在任何偏見。

就意圖傷人罪的控罪元素,法官指控方須證明被告的行為有意圖及蓄意導致他人身體嚴重受傷,辯方指當時兩名被告屬自衛,若陪審團接納其說法,並接納所使用為合理武力,便應裁定罪名不成立。至於暴動罪,法官指根據暴動罪元素,控方須證明若3個或以上人士參與參與非法集結,並鼓勵他人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

法官今完成引導陪審團,聆訊押後明(12日)早續,預料陪審團明早退庭商議。

涉案首被告劉子龍(19歲;無業)及次被告陳彥廷(18歲;學生)共被控誤殺、有意圖而傷人及暴動3項控罪。

誤殺罪指兩人於2019年11月14日,在香港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非法殺害70歲死者羅長清。有意圖而傷人罪則指兩人於2019年11月13日,在上水龍運街2號北區大會堂外,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意圖使61歲男子X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兩人又被控於同日在北區大會堂外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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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林育慧